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王**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证据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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