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限公司诉被告陈*强邻接权侵权纠纷三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强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本三案诉讼受理费共计人民币2468.4元,由原告减半负担人民币1234.2元(原告已预缴2468.4元,应退回原告人民币1234.2元)。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