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限公司诉被告倪**邻接权侵权纠纷两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两起案件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倪**两起案件的起诉。
两起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2000元(每案人民币10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原告已预缴人民币2000元,应退回给原告人民币10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