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限公司诉被告刘**邻接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在庭外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原告已预缴人民币1000元,应退回给原告人民币5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