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诉张孔*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原、被告系同村村民且相邻居住。2013年4月12日,被告无故追打原告并向原告拍砖头,原告为保障自身安全跑进了自家院内,被告非但没有停止对原告的追打,并且将砖头抛向了原告家院内。被告在追打原告的过程中原告将脚扭伤,随后到社区进行治疗。此事原告拨打110报案,派出所出警调查。被告多年来蛮横无理,曾在原告回家必经之路上铺垫炉灰掩埋钉子,致使原告的脚被钉子穿伤,被告不闻不问,更不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1500元,误工费1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诉讼中,原告王**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213.57元、误工费7000元、精神损失费3000元。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再多支付医疗费26.78元。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一、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40.35元、误工费7000元、精神损失费3000元,以上共计10240.35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不知道有这事,这件事情与被告无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王**与张*龙系同村村民,且相邻居住。王**称,2013年4月12日,张*龙拿着砖头在王**家门口无故追打王**,导致王**在奔跑过程中将左脚踝扭伤。后王**报案,派出所出警,民警询问王**是否受伤,王**并未说明左脚踝受伤。报警当日,王**并未因伤到医院就医。王**向法庭提交的透视单、处方笺、诊疗单及票据均非报案当日就医单据,且临床诊断为关节痛、上呼吸道感染、慢性胃炎等疾病。对于追打过程及王**所述受伤情况,张*龙均予以否认。庭审中,王**自称,2013年4月12日前,自己左脚大骨头骨折过;2012年4月8日,自己曾发生过交通事故,腰部和颈椎都受伤。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派出所出警视频、透视单、处方笺、诊疗单及票据等证据在案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核实,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尚无法认定原告起诉的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二十八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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