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沈**、刘**、肖**、尹**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王美丽与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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