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荆淑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自接到预交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李*与被告荆淑会健康权纠纷一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王美丽与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任**与高**侵权执行裁定书
吕**与杜**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骆**与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杜**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冯**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王**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邢**与崔**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付**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