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葛**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的(2014)滨塘民初字第3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葛**以服判为由,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葛**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葛**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