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王**与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吴**、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侯**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男诉桓仁满族**学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艳立与于春*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宋**与孟*、孟*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郝*和与郝*梅健康权纠纷及郝*梅反诉郝*和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孟**与刘**、伊**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诉谷明*、桓仁满族自治县综合执法局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邹**与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丽诉魏恩红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