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刘**、张**、刘**、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2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原告苏**与被告魏**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褚**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肖**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与被告北**村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姜**与李**、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诉卢*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尹**诉被告戚**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张**与冯**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244原告田*勋诉被告代艳利健康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张*与常**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