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刘**、张**、刘**、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刘**、张**、刘**、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2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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