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郜*诉被告高*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陈*诉陈*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诉高*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姜*诉姜*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巴*甲诉巴*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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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与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诉王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牛*与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