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刘**诉被告刘**、第三人磐石**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
本案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刘**2014年5月10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张**、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各项费用合计55,000.00元被告刘**已支付31,000.00元,再实际支付24,000.00元;
二、原告张**、刘**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第三人磐石**有限公司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30.00元,由原告张**、刘**共同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