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张**、吉林省**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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