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聂**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耿**与戈**、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张**、吉林省**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梁**、王**、梁**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刘**、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魏**与郑**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姜*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姚*与于某健康权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原告王*平诉被告陈**、陈**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李**与邹**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