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张**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张**健康权纠纷一案,扶**民法院于2014年5月5日作出(2014)扶民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张**各种损失人民币3910.51元(其中医疗费3297.36元、护理费1448.88元、误工费971.28元。伙食补助费600元、交通费200元,以上总计6517.52元的60%,即6517.52x60%u003d3910.51元)。二、原告张**自行负担损失2607.1元(即6517.52x40%u003d2607。1元)。受理案件费500元,由原告负担200元,被告负担300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6月9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因意外事故死亡,暂未明确遗产继承人,本案须待明确其遗产继承人后变更被执行人。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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