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邵**与被执行人邵*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邵**与被执行人邵*健康权纠纷一案,扶**民法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2014)扶民初字第17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邵**赔偿款2748.71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邵*承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9月4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赔偿款2748.71元及诉讼费250元全部付清,本案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扶余市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178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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