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董**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董**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张**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费用100元,合计1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