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姜**与被执行人宁福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姜**与被执行人宁*健康权纠纷一案,松原**民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2014)松民一终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扶余市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赔偿上诉人姜**(原审原告)人民币3821.46元,该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上诉人宁*负担700元,上诉人姜**自行负担300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8月5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8月18日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宁*银行账户存款4571.46元(包括执行标的款3821.46元、诉讼费700元、执行申请费50元)予以扣划并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松原**民法院(2014)松民一终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