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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a与徐a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a与被告徐a、徐b、徐c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公告送达,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0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a的委托代理人高a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a、徐b、徐c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郑a诉称,2007年11月24日,在闵行区疏影路835号门口,其准备乘出租车回家时,被告徐a将其从车上拉下来即打,之后其余被告也对原告进行了殴打,造成原告多处肋骨骨折等外伤。事后原告的姐姐报了警,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莘庄派出所也开具了验伤通知给原告。由于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151.50元、误工费9,000元、护理费1,350元、营养费1,2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1,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徐a、徐b、徐c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27日22时20分,110接到报警,称由于之前的打架事件,就赔偿问题双方发生纠纷。之后,闵行**出所民警到现场处理并应原告的要求开具验伤单。验伤单结论:原告左侧多处肋骨骨折、左侧胸腔积液。2007年11月28日,原告以被人打伤为由向闵行**出所报案。经闵行区**委员会委托,2008年9月17日,华东政**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书,鉴定意见:原告遭外力致左第8、9肋骨骨折、腰4左侧横突骨折,未达等级伤残,酌情给予治疗休息5个月、营养1个月、护理1个月。为此原告支付鉴定费用1,400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110报警回执单、验伤通知单、医疗费单据、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本案中,根据原告的举证,能证明原告受伤的事实,但原告的伤情是否系三被告造成,即原告的伤情与三被告侵权之间的因果关系,因原告均未能举证证明,故仅根据现有证据,原告即要求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郑a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5.03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郑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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