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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a与张a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9年9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严a与被告张a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a于2009年11月19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严a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共计7000元;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5元,由原告承担75元,被告承担75.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09年10月19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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