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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a与汪a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a诉被告汪a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0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申请撤诉,与法未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何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十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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