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潘*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92元,减半收取计2,346元,财产保全费1,650元,共计3,996元,由原告潘*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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