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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9月11日,原、被告因琐事产生纠纷,后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约定被告共赔偿原告15,000元,2014年12月15日前付清。协议达成后,被告已支付10,000元,尚余5,000元拒绝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赔偿款5,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6日,原、被告在本区石**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150,000元,于2014年12月15日前付清。迄今,被告已支付10,000元,尚余5,000元逾期未支付。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基本信息、人民调解协议书、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于纠纷产生后在人**委员会主持下达成了赔偿协议,原、被告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及时、全面履行义务。现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被告未能全部履行赔偿义务,尚余5,000元未支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5,000元。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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