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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3)闵*一(民)初字第9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3)闵*一(民)初字第938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周*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64.7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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