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A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1)徐民一(民)初字第5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因上诉人A未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A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某装璜公司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武*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A与B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姚*与某建设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闻*与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