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蒲*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民)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蒲*未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吴*与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姚*与某建设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闻*与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夏*与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上海**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上海市闸北区某家用电器商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谭*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