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谭*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0)奉民一(民)初字第3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因上诉人谭*未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谭*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吴*与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康*与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a与d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S与B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上海市闸北区某家用电器商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吕*与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某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与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