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a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一(民)初字第26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实际经营地在上海市嘉定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健康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证据材料表明,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