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S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11)浦*一(民)初字第23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因上诉人S未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S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沈*与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傅*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傅*与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某娱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金*与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袁*与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某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AA与BB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