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1)松*一(民)初字第2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孙*于2011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孙*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2757元,减半收取计1378.50元,由上诉人孙*负担,本院准予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