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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某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1)松*一(民)初字第2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孙*于2011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孙*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2757元,减半收取计1378.50元,由上诉人孙*负担,本院准予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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