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金*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1)奉民一(民)初字第3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于**,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金*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2,004元,减半收取1,002元,由上诉人金*负担,本院准予其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沈*与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傅*与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某娱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某医院与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袁*与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某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AA与BB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曾*与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