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1)徐民一(民)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张*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48元,减半收取59.24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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