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袁*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2010)松民一(民)初字第4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于**,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袁*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5,229元,减半收取2,614.50元,准予上诉人袁*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金*与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袁*与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某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AA与BB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吕*与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浦A与浦B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与某老年公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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