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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某街道办事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某某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0)徐民一(民)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刘某某与对方当事人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刘某某承诺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其与被上诉人某街道办事处、某服务中心、某公司再无其他任何争议与纠葛。案外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刘某某遂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达成案外和解协议,有利于本案顺利、妥善地解决。在案外和解协议依法履行完毕后,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2,741元,本院酌情收取50元,由上诉人刘某某负担。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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