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撤回诉讼,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原告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冉**诉被告陈**间健康权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徐*与上海**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许成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明与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明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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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匡鑫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卫公望与吕**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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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与上海**浦小学、朱**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