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碧诉称,2014年6月2日,张*碧在李**位于长临路共康服饰城的摊位购服饰。期间,张*碧在李**摊位一凳子处休息,刚坐不久,凳子突然倾斜,张*碧不慎摔倒,导致其受伤。张*碧认为,李**摊位的凳子已经存在明显缺陷,无法正常使用,仍然放置在摊位供顾客使用。同时,张*碧在使用凳子时,李**并未阻止,也未告知凳子存在缺陷,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670元、误工费5,460元、营养费1,200元、护理费1,200元、交通费5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李**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日,张**在共康服饰城2063号摊位坐凳子时摔倒。该摊位摊主系李**。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于2014年10月10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张**尾部因故受伤。伤后休息90日,护理30日,营养30日。

审理中,张**提出,其在李**摊位买衣服,一排衣服边上有个塑料方凳,椅子中间本来就是断裂的,用透明胶胶了一层,其坐下去后摔倒了,椅子变形裂开了。事发后,李**预付了现金300元,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张**撤回了对误工费的主张。

以上事实,有案件接报回执单、医疗费票据、病历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张**在使用其摊位椅子后摔倒受伤,故对于张**的受伤,李**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关于各项费用:1、关于医疗费,原告主张670元,本院予以支持。2、关于营养费,原告主张1,200元,本院确定为900元(30元/天×30天)。3、关于护理费,原告主张1,200元,本院确定为900元(30元/天×30天)。4、关于交通费,原告主张500元,本院酌情确定为400元。故李**赔偿张**医疗费670元、营养费900元、护理费900元、交通费400,以上共计2,870元,因其已支付300元,故需实际支付2,53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赔偿原告张**医疗费人民币670元、营养费900元、护理费900元、交通费400元,共计2,870元,扣除已支付的300元,故需实际支付2,53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被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