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某以庭外已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翟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翟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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