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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夏**与被上诉人徐**、南京祥**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夏**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区人民法院(2014)江*开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夏**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夏**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夏**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夏**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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