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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徐*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徐*健康权纠纷一案,南京市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江*开民初字第1291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张**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张**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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