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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冯**与上诉人季**、刘**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冯**与上诉人季**、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2)玄民初字第2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季**、刘**均于2014年3月18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冯**、季**、刘**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冯**、季**、刘**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冯**负担100元,由上诉人季**、刘**负担1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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