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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邓绪景与上诉人蔡其同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邓**与上诉人蔡**健康权纠纷一案,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2014)江**初字第2669号民事判决,邓**、蔡**对该判决不服,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因上诉人邓**、蔡**未在指定期限内足额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邓**、蔡**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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