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张*与汤*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2014)鼓民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确认执行标的人民币15842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2014年10月28日立案。
执行中,确认给付金额为161802元整,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直至全部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因还款时间较长,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鼓民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如被执行人未按还款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