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佘彩春诉被告张**、冯**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佘彩春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佘**减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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