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丁某某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3日以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刘*与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啊强、刘**与杨*、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李**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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