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李*某诉被告丁某某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丁某某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3日以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