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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与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属自愿、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原告肖某某属于司法救助的情形,符合免交诉讼费用的条件,准予免交案件受理费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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