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张紫垚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济民四终字第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王**于2015年6月16日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王**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