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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与何**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袁**与被上诉人何**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4)历民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袁**于2015年6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袁**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袁**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元,由上诉人袁**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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