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廖某某与被告罗*、唐**健康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有变化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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