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甲与被告韩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甲于2014年10月20日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被告韩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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