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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张**与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张**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拟提交新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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